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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遺產繳稅 須提供擔保

提要

向國稅局申請後 獲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即可先行處分財產

稅務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稅務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639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遺產稅若尚未繳清,民眾若沒錢繳納遺產稅金,想先賣掉部分遺產進而套現繳稅,是否可行?國稅局表示,若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不過,如有特殊原因,比如因應納稅額較鉅,一時繳納現金有困難,而遺產內又沒有銀行存款,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即可在繳清稅款之前,先行移轉部分遺產(如不動產或車輛),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國稅局舉例,例如甲君繼承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台幣800萬元,繳納期限至今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國稅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兩個月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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