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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所得稅協定生效 113年元旦起適用

110年11月17日完成異地簽署的台韓所得稅協定112年12月27日生效,113年元旦起適用,可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 記者陳儷方/攝影
110年11月17日完成異地簽署的台韓所得稅協定112年12月27日生效,113年元旦起適用,可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 記者陳儷方/攝影

本文共741字

聯合報 記者陳儷方/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今(28)日公布,台韓所得稅協定12月27日生效,明(113)年1月1日起適用,成為我國第35個生效的所得稅協定,也是繼台日所得稅協定後,我國與東北亞國家的第2個所得稅協定。

我國與南韓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台韓所得稅協定,110年11月17日完成異地簽署,待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的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協定於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

台韓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以及相關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等。

以台商取得南韓來源技術服務收入為例,協定生效前,台商在南韓未設有營業場所者,按服務收入總額扣繳22%;協定生效後,台商在南韓未設常設機構(PE),該技術服務收入在南韓免稅。

台韓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此協定的爭議時,可申請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例如跨國集團可依相關規定申請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消除因一方發起移轉訂價查核調整而產生的雙重課稅問題;或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BAPA),減少未來面臨任一方進行移轉訂價查核風險,提升租稅確定性,降低跨境貿易或投資租稅障礙,有助深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關係。

經濟部統計,111年南韓為我國第5大貿易夥伴,我國為南韓第6大貿易夥伴;雙邊投資方面,截至112年10月,台商赴韓投資約29億美元,韓商來台投資約17億美元。

財政部表示,台韓雙邊經貿關係密切,且在半導體積體電路及記憶體製造方面具互補性,協定生效適用後,可提供雙方民間友善租稅環境,有助雙邊人員、商品、技術及資本流動,強化供應鏈、產業合作與韌性,並進一步開拓雙方食品、觀光、健康醫療、美容美妝與遊戲等產業合作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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