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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善用保險 減輕遺贈稅負擔

本文共1051字

經濟日報 王瑞鴻

眾多的財富傳承方式,保險為民眾偏好選擇之一,市場上充斥著各式各樣的保險商品,如果被繼承人想成功傳承財富的話,需事先了解保險的特點,選擇合適的方式。這不僅可以實現傳承財富的效果,甚至能達到節稅效果。

當一位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留下許多財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前須向稅局申報將被繼承人的遺產,並繳清遺產稅後才能辦理移轉登記。然而,繼承人在面臨龐大的遺產稅時通常難以籌集足夠的現金。這時,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理賠金通常可在約定期間或接獲理賠申請後15天內給付。此理賠金即可作為後代預留稅金的工具。

死亡給付的保險理賠金,指定受益人時除,了可不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外,如果受益人與被保人不同,受益人所得的理賠金在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2024年提高為3,740萬元)的部分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不過,需要特別留意生存給付的部分。因此,即早規劃的保險相較於其他資產仍具有某些程度上的租稅優勢。

然而,於保險契約期間中變更要保人,相當於要保人將保險這項資產無償移轉予他人,此行為亦為贈與。例如,若一保險契約原要保人為爺爺,爺爺考量年事已高直接將要保人變更為孫子,則需以契約變更日的保單準備價值計算到爺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中,並核算贈與稅。

或者,當保險契約簽訂後,要保人需按期繳納保險費予保險公司,倘若保險費由非要保人代為繳納,舉例來說,若一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女兒,保險費卻是由父親的銀行帳戶進行扣款,實質上為父親贈與現金給女兒用於支付保險費,故此行為也會被視為贈與,需要計算贈與稅。

此外,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給付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其立法之用意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可保障照顧其家庭遺族的生計,免於因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

雖然遺贈稅法明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實務上並非所有死亡保險給付都能夠免徵遺產稅。財政部發布相關函令,列舉了以下幾點符合實質課稅之特徵:高齡投保、重病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以及保險給付相當或低於已繳保費。

由此可見,若在投保時符合了前述之數項特徵,則很有可能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價值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核計遺產稅,此函令也是為避免被高資產人士將保險契約用於規避納稅義務。

總之,民眾在選擇投資理財工具時,可將保險的特性納入考慮,並留意相關規定,便於日後留下財產時,就能減輕遺贈稅法所帶來的負擔。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王瑞鴻口述,記者何奕萱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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