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外商在台出售國外碳權 要稅

提要

應由固定營業場所報繳 或從交易價款中扣除 由碳交所代為申報

財政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587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4)日發布解釋令,外商在台灣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碳權,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營所稅。若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分公司,就應由固定營業場所申報;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則是直接由碳交所在交易價款中扣稅,並代為申報。

台灣碳交所在今年8月成立,目前正規劃協助企業代購境外碳權。針對外商在台出售國外碳權取得收入該如何課稅,財政部昨日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指出,外商透過台灣碳交所出售國外碳權的所得,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表示,若外商可提出帳簿、文據等,應以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若無法提出證明,可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

財政部表示,出售碳權的外商若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申報;若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則由台灣碳交所依10%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扣繳率20%計算應納所得稅,在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若交易所得100元,淨利率10%、扣繳率20%計算,應課稅2元,碳交所會從交易價款中扣除,外商只會從碳交所這邊收到98元。

此外,外商可自取得收入日起算十年內,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向台灣碳交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減除該收入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官員表示,若是國內企業在碳交所出售碳權獲利,成本費用的認列相對單純,現行規定就能處理。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墊繳遺產稅未求償 視同贈與
下一篇
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 綜所稅仍應合併申報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