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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貨境外電商 應開發票

本文共404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隨著數位經濟蓬勃發展,愈來愈多境外電商進入台灣市場,也為國內部分供應商帶來商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供應商在與境外電商交易時,也應開立統一發票給對方,為降低交付成本,供應商可選擇開立雲端發票。

國稅局表示,供應商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加值服務中心,開立雲端發票給境外電商。

境外電商自2017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境外電商的供應商與境外電商交易,也應開立並交付載明買受人為境外電商及其統一編號的三聯式統一發票。

國稅局指出,由於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為降低國內供應商開立統一發票的交付成本,供應商可透過開立雲端發票方式,達到省時便利效果,可順利將發票交付境外電商。

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者,屬營業稅法所規定的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若逾新台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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