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企業與外商簽約 節稅有訣竅

提要

安永會計師教戰 特定費用可認定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也可主張該筆收入在我國無課稅權

企業與外國供應商簽約時,扣繳稅款由誰實質負擔向來是議價重點。聯合報系資料照
企業與外國供應商簽約時,扣繳稅款由誰實質負擔向來是議價重點。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756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企業與外國供應商簽約時,扣繳稅款由誰實質負擔向來是議價重點。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企業,可善用四大招有效降低扣繳稅負,不過適用的法令可能各不相同,應仔細檢視後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企業與外商簽約,由國內企業代扣稅款,負擔稅款者照理應為外商,不過實務上,外國公司通常會透過合約議價,將扣繳稅款轉嫁給台灣企業負擔。安永稅務服務部資深協理溫珮絃表示,若企業在簽約時能了解降低扣繳稅負方法,能使合約簽署過程更順利。

四招降低扣繳稅負
四招降低扣繳稅負

安永提醒有四大招降低扣繳稅負。首先是針對特定費用,財政部解釋函令有明確規定可認定為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例如律師費,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辦理案件所給付的報酬等。

其次是主張該筆所得在我國無課稅權。安永指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因此在課稅權所屬方面,若租稅協定中規定某項所得僅由來源地國課稅,則居住地國家就無課稅權,應予免稅,反之亦然。

目前我國已與34個國家簽署租稅協定,另與南韓已簽署但尚未生效,此外也與美國正在洽談中,企業可關注相關動態。

第三,可申請該筆所得為免稅所得,例如權利金,就可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公司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給付外國公司的權利金可免稅。

第四,可透過所得稅法、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租稅協定、境外電商解釋令等,降低有效稅率,例如營業利潤、股利、利息等。

此外溫珮絃也指出,財政部自今年以來,針對扣繳優惠相關法令,將退稅期間由原本的五年改為十年(除租稅協定外),對企業無非是一大福音。

除扣繳外,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則提醒,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等皆提供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企業也可善加利用、聰明節稅。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網路報稅抽獎 財部:總獎金465萬元、最高20萬現金
下一篇
進銷貨都漏發票 分開罰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