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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購停車位繳地價稅 自用優稅須另外申請

本文共282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增購停車位,即使地號與房屋的土地地號相同,仍要記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局指出,有民眾房子原已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增購停車位,常誤以為地號與房屋土地地號相同,而不必另行申請,導致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在千分之10至55間,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千分之2,與一般用地至少差距四倍以上。

稅務局提醒,若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而新買車位是停放自己的車子,並未出租或作其他使用,記得申請自用稅率,在當年9月22日前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若超過9月22日,就得等到次年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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