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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通過初審 關鍵條文保留協商送院會討論

本文共1170字

聯合報 記者陳儷方/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會今(16)日初審俗稱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除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等4條修正內容保留外,其餘修正內容照政院版通過。爭議最大的仍是第5條房屋稅稅率規定,討論最久但仍未達成共識,財政部表示,希望最慢12月18日能提到院會討論,本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按原規畫在113年7月實施。

行政院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內容,立委有較多不同意見。政院版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從現行的1.5%至3.6%,上修為2%至4.8%;建商待銷售住家持有2年內,房屋稅稅率從1.5%至3.6%調高為2%至3.6%。

國民黨立愛賴士葆、曾銘宗都認為,持有愈多戶稅率應高,全國歸戶後依所有權人持有房屋稅數訂定差別稅率,持有4戶以上稅率不得低於5%,賴士葆說,持有4戶、6戶、10戶都應該明定不同稅率。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針對第5條指出,單一自住的優惠稅率可以調降到0.6%,比院版的1%更低,第2戶以上開始分級距課稅,尤其是10戶以上,主張課徵10%的稅率。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樺表示,政院版的稅率對囤房投資客而言,不痛不癢,要求應提高稅率級距並且將標準明確入法,讓空置房屋可以釋出,同時也對建商施加壓力,1年內出售稅率1.5%,比財政部的2%更低,持有超過1年還沒賣掉,稅率調高至8%。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指出,按照行政院版本,房屋出租得愈多反而稅率會更高,有效利用房屋者反而承擔更多稅率,如果房東出租房屋數量變多,房屋稅在全數累進機制下,稅率會提高,不僅無法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反而可能導致房東將租稅負擔轉嫁到房客身上,房租因此提高,財政部應該進一步說明矛盾之處。

立委高嘉瑜認為,中央如果應該明定差別稅率而不是交給地方政府,可避免給地方政府陽奉陰違的調整空間,才能落實囤房稅的意義,且最高稅率應拉高到10%。

財政部次長李慶華針對立委質疑提出說明,房屋稅金額取決於房屋評定現值及稅率,過去房屋評定現值過低,但近幾年來縣市政府陸續調高房屋評定現值,因此未來稅基會一直調升,如果把稅率定太高,恐怕幾年後房屋就像是被政府徵收了一樣,若把房屋稅訂太高,民眾會有此疑慮。

建商待售房屋部分持有2年內,院版稅率是2%至3.6%,財政部官員表示,將來會有差別稅率,例如持有第1年適用2%的基本稅率,第1年至第2年間會考慮銷售餘屋的比例、建商在全國持有房屋狀況等再決定稅率,包括持有2年及2年以上。

有委員認為按照院版稅率,囤房者增加的稅金不過就是4千元至7千,影響不大,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說明,投資客偏好新屋,現在新屋都是採用新標準單價,根據財政部試算,六都房屋以新標準單價課徵差別稅率,稅負增加達78%,平均一戶增加2萬多元,因此,投資客偏好的投資標的,其稅負增加幅度非常顯著,尤其投資客財務採高槓桿操作,資金是借來的,會很有負擔,不像有錢人,口袋可以深到不見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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