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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版CFC修訂 三點聚焦

提要

1.特定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可暫不列稅基 2.留意關係人定義 3.盈餘計算得排除境外公司

財政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811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翁至威/台北報導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今年起實施,財政部預告修正「個人計算CFC所得適用辦法」共三大重點。專家提醒,財政部大幅調整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且更為複雜,納稅人務必做好準備,備妥CFC財務報表更是重中之重。

個人CFC課稅規定修正重點
個人CFC課稅規定修正重點

個人、營利事業明年5月報稅季將首度迎戰CFC制度,財部先前已預告修正營利事業CFC辦法,近日再預告個人版辦法修正,兩者修正重點大同小異,修正幅度都很大,納稅人應留意修法重點。

首先是大幅修正CFC當年度盈餘。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執業會計師王瑞鴻指出,修法後,個人直接持有的CFC若有特定金融資產,計算CFC稅基時可選擇先排除未實現評價損益,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認列。不過一旦擇定就不得變更。

所謂特定金融資產,是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

王瑞鴻表示,觀察個人所持有的CFC有很大比例是在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此次FVPL損益計算調整,可大幅改善因金融市場景氣波動而導致個人CFC產生虛盈實虧而繳稅的不合理現象。

此外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則指出,因組織架構重組而處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營運公司股份,應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至於是否擴及第一層CFC處分第二層CFC,仍待財政部解釋。

其次是針對關係人定義修正。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指出,個人CFC比照營利事業,規定若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地區公司股權時,同一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都要納入關係人間接持有股份範圍。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總歐陽泓提醒,個人若將CFC股權交付信託,在計算持有CFC股權比率時應留意新規;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紀邦燦指出,針對委託人未直接持有CFC股權,而由受託人持有情況,應否對委託人課CFC稅負?抑或直接對受益人課稅?仍待釐清。

第三則應關注豁免門檻。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個人持有的CFC,在計算當年度盈餘是否低於700萬元時,可排除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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