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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古董 不得折舊

本文共367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古董及藝術品,陳列擺設於辦公室或營業處所,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北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提。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是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的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但古董及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通常更因長期持有而產生增值的情形。

北稅局舉例說,甲公司辦理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固定資產-什項購置(藝術品)210萬元,並按自行估計耐用年數三年提列折舊費用70萬元,經北稅局以藝術品的性質屬增值性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予以調減該藝術品的折舊費用70萬元,補稅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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