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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貨物稅車輛 改變用途要繳稅

本文共268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車輛因改變用途而不符免稅規定者,除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所定車輛外 ,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

補繳貨物稅的計算方式,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為該車輛出廠或進口的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北稅局提醒,免徵貨物稅車輛如因改變用途而不符免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貨物稅者,如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者,得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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