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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上市櫃股所得 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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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登興櫃股、新股權利證書等 除符合新創事業優惠外 收入皆須計入個人所得

出售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聯合報系資料庫)
出售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聯合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594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出售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近幾年來陸續有修正條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除了「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五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也應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

另自2023年1月1日起,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大屯稽徵所指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個人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個人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的罰鍰。

大屯稽徵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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