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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越現地進出口新規 台商小心

本文共1001字

經濟日報 孫孝文

越南自從1986年革新開放實行經濟改革以來,台商即因不同因素考量下,進行了三波較大規模的南下越南投資潮。最近這第三波,更因政府新南向政策、美中貿易戰、供應鏈斷鏈等因素,再加上可利用越南所參與的諸多自由貿易協定來享有優惠關稅,提高產品競爭力,使更大一波台商將投資從中國大陸轉向越南。

然而,近期越南海關總署提出「第8號法令第35條」草案,撤銷「現地進出口」相關概念。這項變化不僅將影響進出口關稅課徵,也將影響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海關申報與發票開立等程序,台商應留意相關影響。

多數台商在越南營運的實務做法,都是以現地進出口方式,在越南執行三角或四角貿易,像是兩角在越南境內、一或兩角在越南境外。

舉例來說,境外台商與一家越南企業甲(多數為境外台商的越南子公司或孫公司)簽訂進料加工合約,而越南企業甲在製造完後,依約銷售回給境外台商,但產品實體並未實際出口,而是依照境外台商指示,將製造加工後的貨物直接運送到越南客戶乙的越南地址,由越南客戶乙進行下一步製造加工後才實際出口外銷,此交易模式視為現地進出口的外銷。

因此,前述例子中,原本越南企業甲因被視為現地出口,而享有出口零增值稅優惠,且其進口用於製造或加工產品的原材料,也可享免徵相關進口稅,而無須另行申請退稅。

然而,將來現地進出口交易被取消後,上述越南企業甲接受境外台商訂單,而在境內交貨的行為將被視為內銷,且必須開立發票繳納10%增值稅,已無法同等享有視同產品外銷出口而免徵增值稅及退稅優惠。即使產品是實際出口,也無法使用免徵免退稅制度,因此,進口用於製造或加工原材料將須先繳納關稅及增值稅,而在後續實際報關出口時再申請退稅。

對於進料加工或一般買賣交易,由境外台商作為接單主體進行三角交易,而指示其在越南子孫公司交貨給越南境內其他企業,將無法辦理現地進出口海關手續,且可能需要轉變為由越南子公司、孫公司直接接單,以內銷交易方式或須實際將產品出口再由越南境內客戶自行辧理進口方式進行。

這項法令修訂不但對在越南經營加工製造出口企業的資金成本產生影響,也造成營運成本及稅負成本增加。現地進出口交易之廢止,將造成長年運用此交易模式的台商企業大受打擊。

台商企業採現地進出口模式行之有年,建議須儘早研究法令變動對集團供應鏈影響,且隨時關注相關規定,思考是否須重新調整營運模式與全球布局,即時做出最適當決策。(本文由安永台灣海外業務發展中心執業會計師口述,記者翁至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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