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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 應誠實申報權利金

本文共367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基隆關表示,近來有進口業者於報單申報應加費用有漏未申報權利金的情形,造成事後更正報單及補徵稅款的情事,故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應支付的權利金,無論是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均應主動於進口時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指出,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權利所支付的費用。

依據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可於貨物進口前,向該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最長三年內有效,可使進口人能夠預估進口成本,提升商業交易的預測結果,同時促進貨物通關順暢及確保國家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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