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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出口應標示正確產地

本文共378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關表示,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而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如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台灣製造」或「台灣製造」,或以同義外文標示。業者輸出貨品倘經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者,海關將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處。

台北關指出,近來常有查獲報運出口貨品違章案件,其貨品外包裝產地標示為「MADE IN TAIWAN」,但經查驗結果,貨上標示產地卻非台灣,顯涉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台北關重申,出口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除依規定責成退關,並將移請貿易局依貿易法第28條第1款第6款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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