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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減免稅額 30日內申請

本文共337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蘇拉颱風來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做好防颱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就相關稅目減免規定進行說明,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所稅或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申請已納稅款退還或銷案。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退還或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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