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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貨 開發票有眉角

提要

代購業須依商品、佣金分別開立 代收轉付無須另開 也不列銷售額

發票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發票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62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網路銷售貨物時,常見經營型態有買賣、代購、代收轉付等方式,而依照類型不同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有所不同,國稅局表示,為避免交易糾紛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的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違反規定遭罰,得不償失。

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代購的業者只收取代購費,和一般買賣或代收轉付等經營型態不同。所謂經營「代購」是指接受客戶委託,幫忙購買貨物或勞務,並收取代購費等佣金,此時需開立兩張發票。

第一張是針對收取的佣金開發票,第二張則要根據代購商品的實際價格開立發票,並在上面註明「代購」字樣。兩張發票都要交給客戶。高雄國稅局提醒,經營代購的營業人,記得要與客戶訂定書面契約,確認為代購型態,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官員舉例,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已定價1,000元的商品,除了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另外,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一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之佣金收入200元開立一張統一發票,將該兩張統一發票交付予消費者A。

官員提醒,代購性質的網路賣家,屬於提供勞務的營業人,一旦當月收取的代購費用總額超過4萬元,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被檢舉或查獲。

若屬「代收轉付」,也就是純粹代收款項,並未另外收取代購費,可將從貨物勞務銷售方取得的發票,轉交給委託代購的客戶即可,無須另開發票,對從事代收轉付的營業人而言,也無須列入銷售額,免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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