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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投抵 留意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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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投入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金額逾百萬元 免加徵5%營所稅

新台幣示意圖。(本報系資料庫)
新台幣示意圖。(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728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必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完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以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為例,營利事業須於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實質投資,且實質投資標的為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中區國稅局指出,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符合享受租稅優惠條件的相關範圍包括: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國稅局舉例,A公司辦理202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減除500萬元,只是查該金額是投資其所承租辦公室的裝潢工程支出,因該辦公室裝潢工程支出係屬租賃改良物,與前揭相關規定不符,故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500萬元,補徵稅額25萬元(500萬元×加徵稅率5%)。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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