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必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完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新台幣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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