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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通行土地 免徵地價稅

本文共34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土地所有權人可提出申請免徵;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則不予免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設置法定空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建築物採光、通風及消防所需,並可避免建築物過度建築,且為申請建築必要的條件,其利益歸屬建築物所有權人,照理說無免徵地價稅的適用。

不過,依照財政部在2020年發布解釋令,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在核發使用執照後,經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就不屬於前述規定所稱的法定空地。

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的隔年起才適用,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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