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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價值計算 要看往生時價

本文共36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不動產價值應以死亡當期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死亡當期」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卻大有學問。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民國112年7月15日死亡,遺有台北市土地及房屋各一筆,納稅義務人依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土地遺產價額為3,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萬元,房地遺產總價額為3,100萬元。

國稅局查對,被繼承人死亡日應適用113年度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80萬元,予以調整不動產遺產總價額為3,08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80萬元),因此遺產價額可減除20萬元,再按稅率10%計算,減除遺產稅額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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