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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賣藥是否課營業稅 國稅局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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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除了至診所看診外,也會至藥局購買居家常備藥品,近來有藥局負責人詢問,藥局販售藥品或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該報繳營業稅還是歸課執行業務所得。官員表示,藥局銷售不屬於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藥師提供的專業性勞務,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因此,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業務的收入,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的收入,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但是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的業務,屬藥師提供的專業性勞務,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且免課徵營業稅,不過應按其收入核定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藥局除了經營藥品調劑、供應的業務外,還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則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中,屬於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的收入,為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不過相關醫師處方箋及帳載證明文件、資料應妥當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另外,藥局因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的進項稅額憑證,依營業稅法規定,是供藥師提供專業性勞務使用,非屬銷售一般貨物使用,不能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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