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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投資雙重課稅 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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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會財稅委員發布租稅協定草案 涵蓋降低股利扣繳率、引入常設機構概念 有助解決外派人員困擾

台美關係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美關係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本文共71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美國參、眾兩院財稅四位委員近期共同發布「美台跨境投資避免雙重徵稅法案的草案」,此租稅協定涵蓋四大面向,包含降低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收入的扣繳稅率、引入常設機構概念、符合條件的外派人員受僱所得免稅,以及定義台灣居住者。

會計師表示,因台美沒有簽署租稅協定,台商面臨沉重的租稅負擔,一旦台美雙邊稅務協定通過,除了赴美投資廠商受惠,所有台商美國子公司累積盈餘未來匯回時有望減稅,解決長期以來赴美投資稅務上的劣勢。

台美雙邊稅務協定草案四大面向。陳姿穎/製表
台美雙邊稅務協定草案四大面向。陳姿穎/製表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指出,現行法規下台商美國子公司匯出之股利、利息、權利金適用當地法規下30%的扣繳率。而草案中將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將調降至10%;股利則依照持股比率及期間不同分別適用10%或15%的扣繳稅率。

廖哲莉表示,現階段台商在美國每賺100元,當地實質負擔稅率達44.7%。因此,台灣企業即使於美國當地享有投資租稅抵減,如果盈餘匯出的扣繳稅率仍達30%,則減稅效果有限。無論是10%或15%稅率,都可提高台商盈餘匯回意願,有助台商活用資金。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廖月波表示,目前台商在美若未設立公司而在美有營業活動,要以是否被認定為有交易或營業行為而判定是否須納稅。草案引入租稅協定概念,改以常設機構的標準判斷,僅須就在美國常設機構的有效關聯收入繳納美國所得稅,台商在美活動是否需課稅,將有更明確的判定原則。

另外,草案納入符合條件受僱所得免稅,廖月波指出台灣企業赴美建廠,常需以出差或是派駐員工監督當地建廠,草案對台灣稅務居住者在美提供服務,符合條件所得享有免稅,此將解決台灣外派人員面臨薪資被雙重課稅的風險。

最後,草案定義「台灣合格稅務居民」才能適用法案給予的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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