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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割遺產 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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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解釋 繼承人取得財產多寡 不須與應繼分比較 也不發生相互贈送問題

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聯合報系資料照
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5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日前接到李先生來電詢問,李爸爸今年過世,遺有一棟房子及800多萬元銀行存款,繼承人有李媽媽、李先生和弟弟共三人,李生生與弟弟討論後,決定各自繼承100萬元銀行存款,把一棟房子及600多萬銀行存款留給媽媽,如此協議分割遺產,兩兄弟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取得遺產的多寡,不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也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設置的目的在於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但如果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在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的遺產者,民法並未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的多寡,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也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

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因此,繼承人間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的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既可達成遺產分配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較多位繼承人的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不過,國稅局提醒,未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皆屬於稅法上規定的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均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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