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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遺產核定稅額 可復查

本文共36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在繳款期限內,必要時可向國稅局申請延期兩個月繳納。若納稅人對核定稅額不服,則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送達繳納通知書後,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清稅款。但必要時,可依遺贈稅法規定,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兩個月繳納。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在30日內申請復查。

國稅局舉例,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7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3年5月10日,甲君在2023年5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至7月10日。

如果甲君對核定稅額不服,依規定甲君必須在原繳納期限5月10日屆滿的隔日起30日內,即2023年6月9日前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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