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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坍塌應申報註銷稅籍

本文共34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不時有民眾在請領補助或申請財產總歸戶清單時,才發現名下尚有不存在的房子,連忙要求財稅局實地勘查並註銷稅籍。

官員表示,房屋稅額是按月計算,房屋如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時,應由民眾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實地勘查後,自拆除當月起至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並註銷房屋稅籍。

財稅局表示,民眾如果未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事後因無法舉證拆除日期,只能從申報日的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不僅造成稽徵機關課稅資料不正確,同時損及自身權益。因此建議民眾,提供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的相關證明文件(照片或房屋滅失證明等),才可追溯至拆除當月份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為便於認定,民眾在房屋拆除前、後可先拍照留存,並在拆除完成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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