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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銷售額仍須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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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應依規定期限申報 逾期將處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本報資料照片

本文共66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單數月為多數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月份,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就算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

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無銷售額,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稽徵機關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2022年12月5日申請復業並經稽徵機關核准,但甲公司因復業後至2022年12月31日無銷售額,而未在規定期限2023年1月15日前申報2022年11月至12月營業稅,直到稽徵機關通知後,甲公司才在2023年2月4日辦理營業稅申報。

官員表示,甲公司當期雖無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因逾申報期限始辦理申報,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1,200元。

國稅局補充,依營業稅法規定,業者未報營業稅,逾期30日內每兩日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能少於新台幣1,200元,最高不能超過1萬2,000元;超過30日未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若當其無應納稅額,則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官員表示,營業人如果逾規定期限始才申報,就構成應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行為罰要件,提醒營業人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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