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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贈手足 不適用免稅

本文共37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期有民眾黃小姐詢問,如果將名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同父同母的親妹妹,是否可以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主要是各級政府依都市計畫指定部分地區土地,以備未來作為道路、公園、綠地、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上下水道等用地,政府會預先核定公布徵收的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的使用。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在該土地被徵收前,為彌補使用受到限制,稅法上給予優惠。

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為配偶或直系血親的關係,才有免徵贈與稅的適用。

不過黃小姐與親妹妹屬於旁系血親,因此黃小姐贈與公設保留地給妹妹,並不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則會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格並適用10%至20%贈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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