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479字
作者: P律師
本書一說再說,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既然是人,也需要吃三餐,也會逛市場,也可能去泡溫泉或三溫暖。有不少法官前輩分享過日常生活中碰到當事人的情況:有的是在排自助餐時,碰到當事人來相認;有的是去逛市場時,有案件當事人來打招呼。
法官碰到當事人來相認或打招呼,禮貌性回應,很正常,沒有關係。法官擔心的,是碰到當事人相認或打招呼後,問起自己的案件。
為了維護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法官不可以和當事人單方接觸或溝通。法官倫理規範第15 條規定,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一、有急迫情形,無法通知他方當事人到場。二、經他方當事人同意。
三、就期日之指定、程序之進行或其他無涉實體事項之正當情形。
四、法令另有規定或依其事件之性質確有必要。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官應儘速將單方溝通、會面內容告知他方當事人。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囉,就算在三溫暖遇到審理自己案件的法官,雖然身體上是「袒裎」相見,但不等於想法可以肝膽相照、坦誠相見囉。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的《法官的日常:原來法官這樣想,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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