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建商公會批囤房稅2.0政院拍板:稅基、稅率雙漲 形同財產沒收

本文共69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玲/即時報導

行政院今(21)日通過「囤房稅2.0」,對此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秘書長于俊明強調,這次通過草案內容欠缺六大合理性、正當性;首先,將「房屋生產者、也就是建商視為囤房者,且同樣課徵最高稅率」,這是搞錯對象。

第二,「稅基、稅率雙漲,對財產將產生刨根效果」,以台北市為例,以課徵4.8%稅率後,若搭配「路段率」課徵房屋稅,等於繳房屋稅約16.2年(以路段率320%為例:100÷(100*40%*320%*4.8)=16.28年),也就是說,房屋還沒達到更新重建年限,財產已形同沒收。

第三﹑「兩年緩衝銷售期仍課徵稅率仍達2~3.6%」,對建商來說,兩年緩衝期無實質意義、也不合理。對建商來說,兩年前後的房屋稅率只有「重」與「更重」差別。

按照草案第五條第一款第三目規定:「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未出售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也就是說,建商一拿到建案使照,就至少課徵2%的差別稅率,甚至市縣政府可將稅率加碼至3.6%,緩衝期無實質意義。

第四,「待售房屋商品屬待銷售存貨,政府卻以房屋囤積視之」,也不合理;就立法說明所述:「考量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房屋亦可能作住家使用,持有多戶該等房屋且未作有效使用者,亦宜適用較高稅率」,但起造人所生產的待銷售房屋是一手屋,在未售狀態下,不可能進行所稱之「做有效使用」,若課徵較高稅率,不僅影響殊甚且株連過廣。

第五,房市在不景氣之下,給予兩年緩衝期過短,待售期應增加;第六起造人囤房稅率宜由中央統一制定,若各縣市採不同稅率,建築業南以估算租稅成本,稅率上也會產生排擠。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魚果市場標案遭指涉官商勾結 中工:絕無不法
下一篇
建商打鐵趁熱!520檔期推案量破2000億 百億進場大案曝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