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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再保」減壓 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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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擬將早年高利保單切割給國際公司 金管會:只能短期融通 增資才是正辦

本文共928字

經濟日報 記者廖珮君、楊筱筠/台北報導

為減輕接軌IFRS17與ICS的增資壓力,壽險業喊出「財務再保」奇招,近期包括新光人壽董事長魏寶生及學者都發出聲音,讓業者可將早年累積的高利率保單「切割」給國際再保公司。金管會官員昨(12)日說,財務再保只有短期融通效果,新壽是需要長期資本,「增資才是正辦」,意味新壽此奇招恐難過關。

對此,魏寶生昨日表示,還不清楚金管會的內容,且新壽的建議還在研議中。

何謂「財務再保」?就是業者將手上的整包保單、拆分給國際再保公司。主要有兩種,一是將「純保障」風險轉嫁,如保單的死亡或罹病風險,二是連同「準備金」都切割出去,即死亡再加上利率風險,新壽想做的是第二種。

金管會為接軌IFRS17,昨預告「保險業準備金辦法」、「分出分入管理辦法」、及「專業再保管理辦法」三項修正草案,將在2026年元旦上路。

蔡火炎說,主要是考量保險業直接承保業務、再保分出分入業務,在IFRS17規範計算的保險合約負債中有不同規定,因此這次做整合,並提升再保分出入業務的準備金規範位階,及明確規範專業再保的準備金提存方式。

例如有關「財務再保」規範,就從過去列在「人身保險業再保實務處理準則」,拉高位階在管理辦法中,只要違規,就可以依「保險法」處最高600萬元罰鍰。

依規定,業者若要做「財務再保」需符合三大要件,一、需做「顯著風險移轉測試」,確認再保達到風險移轉效果;二、拆分給再保公司,需是原保險契約的風險,例如儲蓄險就是死亡+利率風險;三、需送金管會核准。

蔡火炎解釋,「顯著風險移轉」測試,是需通過中華民國精算協會測試的標準,但他話鋒一轉說,財務再保有成本、也有再保人不履約、或到期不續約的風險,「強化自有資本比較重要」。

過去的確有業者做過財務再保,也有送金管會核准,但至今尚未有業者來溝通。若有壽險業者想做財務再保,需先訂內部程序並經由董事會通過再報保險局備查,之後個案還要經過金管會核准。

談及新壽研擬做「財務再保」的可行性,官員直言,就新壽來看,財務再保無法讓他改善體質,新壽的問題是需要長期資本,日前新壽發10年期次債,財務融通可以做十年嗎?

他進一步說,財務再保合約都是一年,只有短期融通,無法有長期效果,其次,再保也有到期不續約、或是終止的問題,「新壽是需要長期資本,增資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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