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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案延燒 金管會三點澄清

本文共613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筱筠、廖珮君/台北報導

近日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而入獄的投資人,透過委任律師,質疑金管會當年回函台北地院的函釋令,涉嫌登載不實文書等。金管會昨(23)日提三點嚴正澄清,指出只要是核定900號公告有價證券範圍,都符合900號公告,與時間序列沒有關係。

第一,財政部在1987年發布第900號公告,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指出,1987年當時確實沒有TDR,但根據900號公告,有價證券範圍定義為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規範。

高晶萍指出,TDR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有價證券明確,為規範TDR募集發行與買賣,金管會於1992年依證交法第22條授權訂定「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並由證券交易所訂定上市審查與交易制度,1998年已有第一檔TDR在台掛牌,並非證交法於2012年修訂外國公司專章後才將TDR納入規範。

第二、針對2015年及2020年兩份回函,據了解,為金管會分別依據立法委員及台北地方法院來函要求,就TDR所涉相關法規疑義回覆,本於證交法所定主管機關的職權,依據法律說明法律適用及其過程,未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規定情事。

第三、少數投資人因炒作TDR遭法院判決定讞案件,按投資人買賣TDR涉炒作等不法行為,金管會強調,這原本就應該按照證交法訴追其刑事責任,以維護市場秩序並保障投資,才符合證交法保障投資目的,且此案是法院歷來穩定見解,金管會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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