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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委會明審證交法修正 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走入歷史

根據金管會書面報告,此次修法有2項重點。(本報系資料照)
根據金管會書面報告,此次修法有2項重點。(本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656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16日電

現行個別獨董即可召集股東會,讓外界質疑獨董過分擴權,恐介入公司經營權之爭。立法院財委會17日預計審查證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個別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移交審委會採合議制進行。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7日將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金管會書面報告,此次修法有2項重點:

第一,個別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對董事提起訴訟、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的代表等3大事項,將移交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進行。

第二,為避免影響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金管會明定審計委員會因有正當理由致無法召開時,包括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等11款事項應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的特別決議。

不過,若屬於財報事項,仍應由獨董成員出具同意意見,始得提交董事會特別決議。為達行政管理目的,金管會並增訂違反前揭程序予以處罰的規定。

金管會說明,為期許公司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以兼顧股東權益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並為避免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影響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金管會擬具證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指出,此次修正可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並將有利維持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順利,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針對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22人及民進黨立委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的「證交法第14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等18人分別擬具的「證交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5及第178條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評估後,均建議採行政院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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