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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民間電廠求償34億二審敗訴 台電:必要時將上訴

本文共772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29日電

台電認為民間電廠和平、麥寮公司拒絕調降容量費率,致台電受到損害,訴請返還資本費差額新台幣34億餘元,一、二審皆判台電敗訴。台電今天表示遺憾,必要時將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

經濟部為解決台電缺電限電問題,自1995年間起分批開放包含和平公司、麥寮公司的民營電廠與台電分別簽訂購售電合約,台電主張,和平、麥寮公司2008年8月至2012年10月拒絕調降容量費率,致台電受到損害,訴請和平、麥寮公司各返還資本費差額17億餘元及16億餘元,共計34億餘元。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28日出爐,台電再度敗訴。

台電今天透過新聞稿說明,對於這起舊案表示遺憾,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行研議,必要時提出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

台電指出,台電與民營電廠簽訂購售電合約,依購售電合約規定,燃氣機組的燃料成本費率是以前一年度台電天然氣牌價成本反映,燃煤機組則是以1年半前燃煤成本反映,2007年因天然氣價高漲,民營燃氣電廠因而要求改為即時反映燃料成本,燃煤電廠也提出要求希望縮短燃料成本反映時間。

當時台電同意燃料費率調整機制,同時要求民營電廠修正資本費率,但9家民營電廠透過協進會方式,達成聯合拒絕與台電修約調整資本費,台電受有資本費差額損害,因此於2015年針對9家民營電廠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共計求償金額超過90億元,其中28日判決中,針對和平及麥寮電廠約求償34億元。

台電補充,台電與民營電廠購售電費率,包含容量費率和能量費率,容量費率反映電廠投資固定成本,主要為資本費率,能量費率反映變動成本,主要為燃料成本費率。

台電並強調,有關9家民營電廠間聯合行為拒絕與台電修約調整資本費,經公平會調查確定民營電廠違反公平法第14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規定,於2013年3月15日開罰9家民營電廠,電廠經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2022年最高行政法院已判決公平會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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