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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買賣未上市股票 高雄國稅局:也要繳證交稅

本文共679字

聯合報 記者呂俊儀/台北即時報導

儘管台股今日鬧股災,不過,先前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證券出賣人王先生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股票10000股給張小姐,每股成交價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規定發行的無實體股票,甲公司股票即為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

也因此,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張小姐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乘以成交股數10000股乘以稅率3‰),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而所稱「有價證券」稅局說明,指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其他有價證券。而買賣上述「公司發行之股票」,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的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如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發行者,則為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買受人(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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