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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投保「月配息投資型保單」,業務員說身故理賠不計入遺產總額,是這樣嗎?

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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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1094字

作者 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張先生偏好穩健、低風險的投資方式,對於高風險的投資持保守的態度。

偶然的機會下,他聽說了「月配息投資型保單」,這是結合了保險和投資的產品。

這種保單每月提供固定的現金流,同時結合了「壽險保障」及「投資收益」的功能。

對於這樣一個看似理想的方案,張先生主動聯繫保險業務員。業務員告訴他,保險金的身故理賠不計入遺產總額,避免遺產稅。

於是張先生以本人為被保險人,太太為要保人,子女為受益人,投保月配息投資型保單。躉繳保費為1000萬,保額為1150萬,並選擇了業務員推薦會每月固定配息債劵型基金。

然而,張先生去世後,兒子在申報遺產稅時遇到問題。國稅局認為這張保單應該計入遺產總額,家人則認為保險死亡理賠不需要繳遺產稅。

「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價值」的課稅原則:如果與一般投資相似,不因保險而免稅

投資型保單有2個帳戶:「一般帳戶」和「投資帳戶」

這個2設計,讓要保人的投資金額和保險公司的資金分開,讓要保人既能承擔投資風險,賺取投資收益,同時也能享有應得的保險給付。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資型保險的投資風險由要保人自行承擔。此外,保險公司也必須遵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要保人的投資帳戶的資產,與保險公司的其他資產分開設置,單獨管理。

「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價值」,除保單的要保人,其他人無法主張擁有,保險公司債務人也無法請求扣押。

所以,「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價值」和一般保險有所不同,在實質課稅原則下,應該與一般投資享有相似的課稅待遇,不會因為穿上保險的外衣就免稅。

投資型保單死亡保險給付要計入遺產稅嗎?國稅局這樣說

那麼投資型死亡保險給付,是否如保險業務員所說,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呢?

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人壽保險金不算在遺產總額內。這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避免他們因為親人的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但並不鼓勵人們隨意利用這種方式規避遺產稅。

如果被繼承人投保的保單與分散風險、分散損失之保險目的不相符,國稅局會綜合考量投保行為、投保的時間點、金額、繳費方式(躉繳)以及經濟狀況等因素,判斷是否應該計入遺產總額。

張先生以躉繳方式購買的月配息投資型保單,可以立即減少現有財產,等到身故後,所減少之現有財產即轉換為對身故受益人之保險給付,符合實質課稅的八大樣態,所以國稅局將其列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

總之,遺產稅和保險之間關係複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建議諮詢專家以確保合理合法。

參考資料:

台財稅字第09900210080號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

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30024324號

本文由《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授權轉載,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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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退休理財顧問 (RFA)執照、國家級人身及財產保險經紀人雙證照。超過20年保險經紀人經歷.個人投資與管理不動產資歷超過10年。專業項目:全方位風險規劃、安心退休計畫、傳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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