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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芯原被控在台非法賺8.8億 檢方請求沒收遭駁確定

本文共724字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中國芯原公司以實質掌控的香港芯原公司名義,以僑外資設立芯原台灣分公司,在台從事IC設計等業務,盈餘上繳中國芯原,士林地方法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判台灣分公司在台經理人詹俊才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2年,支付公庫20萬元。檢方上訴認為8億8793萬獲利應沒收,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

中國芯原公司以百萬年薪挖角我國高科技人才,士林地檢署查出台灣芯原公司從2014年1月至2021年間,利用僑外資名義非法在台從事IC設計等營業活動,8年獲利8億8793萬餘元。

詹俊才在偵查時認罪,稱從2020年8月起,芯原集團結構調整,中國芯原實質控制英屬開曼群島芯原控股公司、香港芯原、台灣芯原。台灣芯原變成中國芯原100%持股的子公司,完全陸資,香港只有1個聯絡人,台灣分公司賺的錢由中國芯原控制。

士院認定詹俊才犯修正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但非法為業務活動罪性質上屬行政刑罰,違反該規定為業務經營而生收入是營利事業因商業經營所獲取,難認與犯罪具有直接關聯性,因此沒沒收犯罪所得。

檢察官就沒收部分上訴,主張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為中國芯原公司在台從事營業行為藉此獲取利益,獲利當屬具有直接關聯的犯罪所得;並舉例稱相類似的銀行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各罪,實務上都會將經營利得宣告沒收。

高院認為,芯原台灣分公司的營業毛利都是在台灣從事相關業務而獲取,不能將營業毛利認定是非法業務活動罪的犯罪利得,檢察官主張的銀行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各罪,其行為本身即為規範所禁止並處罰的對象,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原則上不禁止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台進行交易不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為營業的違反義務行為,也難稱是為了他人而犯罪,因此宣告不沒收芯原台灣分公司的財產。

芯原台灣分公司在台經理人詹俊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遭處4月得易...
芯原台灣分公司在台經理人詹俊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遭處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2年,支付公庫20萬元。檢方上訴認為8億8793萬獲利應沒收,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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