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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小規模試辦以「日」請育嬰假 5月起開放申請

本文共661字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民間團體倡議推動育嬰假彈性化,開放讓育嬰假以日、小時為單位請領,勞動部終於從善如流,預計從5月至12月起開放企業申請試辦,盼自願參加的雇主提供5到7天為請假單位的彈性育嬰假,若雇主願意提供單日的請假單位也可以。勞動部昨天已發函,有意願加入試辦的事業單位即日起可向勞動部提申請。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表示,15日已經發文給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台灣科學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工總、商總、工商協進會、中小企業總會等團體,徵求有意願的事業單位參加試辦計畫。

依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兩年,最短可請1個月,前6個月有八成薪的育嬰留職津貼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則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天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黃維琛說,這次小規模試辦計畫,規畫以需輪、排班或第一線面對民眾的事業單位為試辦對象,透過實際試辦操作,務實瞭解問題所在,試辦期間為今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受僱者得以不於5天或7天的期間為原則申請育嬰假,申請次數建議以3次為限,並且須在請假前5天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但若雇主有意願提供優於計畫的試辦模式,也可自行微調申請天數、次數、申請形式。

他說,受僱者依試辦計畫提出申請時,試辦單位原則上不得拒絕,但若試辦單位有人力考量需求,也可以先在試辦計畫中敘明在什麼情況下拒絕等。有意願者參與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的事業單位,可先寫意願表,將試辦計畫提送至所屬雇主團體或上級機關,呼籲不論公私部門的事業單位能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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