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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10類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開放檢舉

本文共869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7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調整交通違規記點及檢舉措施,未來10類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包含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等。

此外,草案也規範,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等逕行舉發不予記點。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交通部會後指出,去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後,確實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全年死亡人數也較民國111年下降,但也因同時放寬民眾檢舉項目及增加記點項目,致案件量暴增,1年內累計達12點即吊扣駕駛執照,各界反映已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並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

交通部說,鑑於民眾檢舉制度已悖離當初彌補警力不足的立法目的,而記點制度也因道路實際環境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衍生實務問題,有檢討修正必要,因此提出修法。

交通部說,現行有59項違規開放民眾檢舉,未來將限縮。根據草案,最高罰鍰在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

10類項目包括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二,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三,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四,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以及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五,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六,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七,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八,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九,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此外,草案也規範,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等逕行舉發不予記點,且駕駛人未來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等同扣抵違規點數4點。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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