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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將修法調整校園安全檢查機制,區分2種條件,處於保護管束期間等情況的「特定學生」,無須會商程序即可搜書包;非特定學生則須緊急會商,確認有危害他人之虞才能檢查。
教育部今天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第2次會議,部長潘文忠、主任秘書廖興國會後接受媒體聯訪,說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草案,預計近日完成修法程序,春節後的新學期實施。
新北市國中生命案發生後,多個教育團體反映,現行的校園安全檢查機制(例如搜書包)過於嚴格,包括要有相當理由或證據認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搜查時要全程錄影,且要有學生、家長、教師代表陪同等,在實務上教職員擔心被投訴,根本不敢進行安全檢查。
教育部今天討論後的修正草案,放寬校安檢查限制(注意事項草案第29條),區分為2種條件。
首先是符合「特定身分」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學校無須經過會商程序,即可搜書包、檢查抽屜等私人物品。
「特定學生」的條件包括處於保護管束期間,或是符合「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明訂的偏差行為,須經學校正式會議認定,且個資須保密,只有相關人員才能知道哪些人是「特定學生」。
第2種條件,則是針對「特定學生」以外的學生,學校須獲報有違法行為或攜帶違禁物品,經校長、學務處、教師與家長代表「緊急會商」程序,確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才能進行安全檢查。
教育部也規定(注意事項草案第30條),校園安全檢查人員須2人以上,且被檢查學生可要求1到2名「當時在校」的教職員或學生陪同。但如果是有緊急危害的情況,則可免除陪同人員。
另外,學校可依照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搜宿舍),但這類檢查不能檢查學生身體。如果要檢查學生身體,則要回歸上述「特定學生」或緊急會商規定。
潘文忠表示,為保障學生權益,並使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更加明確,將訂定「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手冊內容包含檢查流程、權益說明及注意項目等,讓學校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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