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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詬病近年學權意識高漲,頻繁投訴讓教師動輒得咎。教育部將修正輔導管教法規,明訂教師為維護教學秩序,實施「站立反省」等法定管教措施,將不予處罰或進入調查程序。
教育部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第2次會議,經歷5個多小時的會議,部長潘文忠會後召開記者會,說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草案,預計近期正式發布,春節後的新學期適用。
其中備受關注的是注意事項第24條,明確寫出教師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以及維護教學秩序和教學活動的必要管教行為,將不予處罰。
潘文忠以「站立反省」為例,只要符合每次不超過1堂課,每日累計不超過2小時,屬於合法的管教措施。然而教學現場上,學生、家長事後如果不滿,向校方投訴,由於舊法沒有寫明,學校為求謹慎,可能還是會召開校事會議,進入後續調查程序。
修正後的注意事項第24條,學校只要確定「站立反省」的措施沒有違法(如超過2小時),就可認定屬於教師的輔導管教權限,依法「不予處罰」,也不會影響成績考核。潘文忠強調,教師可採取的管教措施,舊條文就有明訂,這次修法只是更為明確,避免正常管教被投訴,造成教師和學校困擾。
依照注意事項第23條(修正前為第22條),教師可採取的管教措施包括口頭糾正、書面反省、課餘時間處罰打掃環境、適當增加作業等,也包括正向管教措施(例如與學生溝通後,給予引導和指正)。但同條文也明訂,管教措施要考量學生的身體狀況,以及上廁所等生理需求。
另外,這1波修法也新增「阻卻違法事由」(第24條),當學生有攻擊師生、毀損公物或傷害自己的行為,教師可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教育部主任秘書廖興國表示,教師在上述情形下,可採取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手段,例如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這樣的行為不會違法。不過,正當防衛也有一定限度,仍不能過當,且要符合比例原則。
第24條還有1個修正在於,過去學生不服管教、明顯妨害現場,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修正後將「得」改為「應」,明訂學務處或輔導室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派員處理。
廖興國表示,上述修正能避免師生衝突加劇,讓教師獲得更多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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