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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提勞退金 事業單位應從申報薪資所得扣除

本文共466字

中央社 記者吳欣紜台北29日電

勞動部勞保局今天提醒,事業單位將申報員工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時應將勞工個人自提退休金金額從給付總額中扣除,避免勞工多繳稅款。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保局勞工退休金組長楊佳惠於會中指出,為了鼓勵勞工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楊佳惠提醒,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在年度內自願提繳金額,正確填報在「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全數扣除該自願提繳金額。

楊佳惠舉例,假設一名勞工今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新台幣4萬3000元(提繳工資歸級為4萬39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全年薪資所得為60萬2000元(4萬3000元×14個月),另當年度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

楊佳惠說,這名勞工的112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就應填報3萬1608元(4萬3900元×6%×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57萬392元(60萬2000元-3萬1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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