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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碳費收費草案出爐 113年邁入排碳有價時代

本文共1284字

中央社 記者吳欣紜台北29日電

為順利徵收碳費,環境部今天公布收費辦法草案,明定徵收對象為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並公布碳費計算及排放量扣減方式,希望明年第1季收費辦法定案,也宣告明年起「排碳有價」。

環境部今天發布新聞稿對外公布部內草擬的碳費收費辦法草案,除明定碳費徵收對象外,也將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等一一說明,宣告從民國113年開始,台灣將邁入排碳有價時代,後續也將與各界溝通規劃的收費辦法內容,盼凝聚共識。

中央社根據環境部草擬的收費辦法整理關鍵重點,盼讓企業能更了解國內碳費如何徵收。

●碳費徵收對象

屬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且全廠(場)的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的間接排放,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為收費對象。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告訴中央社記者,根據過去盤點,粗估約有500家企業為徵收對象,但實際徵收家數仍須看企業碳排是否有達標。

●碳費申報繳納時程

「從民國113年開始,碳費收費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

根據規劃,碳費徵收對象必須從民國114年的每年5月底前,依企業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依照公告收費費率自行計算應繳納費額,並填具碳費申報書及繳款單,將前一年度的碳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碳費計算方式

收費對象在計算碳費時,須將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費率,就可算出應繳納的碳費金額,碳費應繳費額的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而電力業申報碳費可檢具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於申報碳費時扣除其排放量。

另外,若企業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達指定目標者,也可適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優惠費率。

黃偉鳴表示,碳費收費費率以及優惠費率後續將待碳費審議委員會於明年第1季時決定。

●減量額度扣減碳費

企業依規定申請以減量額度扣除碳排排放量者,應於4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使用額度帳戶內減量額度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註銷減量額度後,才可於5月底前併同碳費申報作業扣除排放量。

而國內減量額度包含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與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目前規劃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可使用於113年及114年的排放量扣減,而各類型專案的減量額度扣減比率及上限則尚待與各界討論確認後訂定。

至於國外減量額度,目前參考國際碳費抵扣的相關作法,明文規定用於抵扣碳費排放量的國外減量額度,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方可使用,且設定其上限不得超過須收費排放量的5%。

環境部表示,台灣將從113年起邁入排碳有價的時代,企業應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及重點排放源,並積極規劃採行實質減量措施。

黃偉鳴也說,碳費收費辦法目前僅是草擬階段,只是希望讓外界先了解環境部的規劃,後續將展開社會溝通,預計113年1月3日邀集民間團體及經濟部共同就碳費徵收相關機制進行交流討論,期盼早日凝聚共識,希望明年第1季收費辦法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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