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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完成碳費收費辦法草案 512家業者後年依費率徵收

本文共1125字

聯合報 記者彭宣雅/台北即時報導

環境部提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自民國113年開始,碳費收費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粗估共512家,明年起,排碳有價。

至於怎麼收、收多少,環境部表示,明年第一季成立碳費審議會,碳費徵收類似所得稅,要統計明年一整年度排放量後,後年依排放量跟費率徵收。

環境部表示,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階段管制目標,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規定,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徵收碳費,並於收費辦法訂定收費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的追繳、補繳及收費的排放量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

環境部表示,在收費對象部分,收費辦法規劃以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排放源,且全廠(場)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為收費對象,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規定,將113年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14年4月底前完成盤查登錄,再依收費辦法規定於5月底前採網路申報方式申報碳費,並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費用。

環境部說,收費對象在計算碳費時,需將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費率,就可算出應繳納的碳費金額,另外,電力業申報碳費可檢具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在申報碳費時扣除其排放量。

而至於碳費的查核、補繳及追繳,收費辦法也授權主管機關執行碳費查核作業時,可通知事業限期提供碳費申報相關資料,經查核發現有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時,應向收費對象追繳或通知其限期補繳碳費。

環境部表示,氣候法第30條也訂有可以國內減量額度申請排放量扣減,國內減量額度包含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與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目前規劃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可使用於113年及114年的排放量扣減。

環境部說,各類型專案減量額度扣減比率及上限則尚待與各界討論確認後訂定;氣候法第27條訂有使用國外減量額度可以有一定比例扣抵碳費的規定,目前參考國際碳費抵扣的相關作法,明文規定用於抵扣碳費排放量的國外減量額度,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方可使用,且設定其上限不得超過需收費排放量的5%。

另外,收費辦法也將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展延規定、資料保存年限、碳費溢繳退還、停歇業結算及委託授權專責機構等行政作業規範納入條文之中。

環境部說,依據氣候法第29條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透過不同費率的設計,以加大加速大排放源的實質減量。

環境部提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
環境部提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自113年開始,碳費收費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粗估共512家,明年起,排碳有價。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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