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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共意外險難理賠 全教產:校長怕被懲處

本文共852字

中央社 記者陳至中台北1日電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近年保額縮水,且校長往往不願承認學校設施或管理有缺陷,導致保險公司不理賠,建議修法設計免懲條款。

對此,教育部則解釋,公共意外險是「責任保險」,學校若無責任,保險公司就不會啟動理賠機制。但在年度檢討會議時,會將各縣市、學校的理賠情形納入討論。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提到,教育部補助縣市投保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民國109年為每人身體傷亡理賠金額最高為新台幣600萬元,保險期間內每一縣市最高賠償金額為6億元;到112年卻降低為每人520萬元,每縣市最高3.2億元。

林碩杰也提到各縣市出險案件,108年被認定「未屬承保範圍」只有1件,占全年案件之0.1%;112年到10月底為止,未屬承保範圍就達136件,占全年案件之17.7%,此外,各年度都還有許多案件屬於待補件、查核中、及訴訟中。

林碩杰指出,保險公司常以非學校設施或管理問題,「未屬承保範圍」而不賠付。例如教師在校外當導護被車撞,保險公司就認定不是學校的疏失而不願賠償。

林碩杰認為,校長面臨成績考核和公務人員懲戒,一旦承認就會被懲處。他建議修法,對此類案件給予但書,一旦校長願意坦承,主管機關不會給予懲處,「否則基層老師及被害家屬要等到校長坦承有過失或疏失,恐要等到天荒地老。」

教育部今天稍晚以文字回應中央社指出,校園公共意外險聯合採購案當初設定的招標規格,個人身體傷亡理賠金額為500萬元,每一縣市的最高賠償金額為3億元。112年度得標的保險公司以520萬元、3.2億元取得承保資格,已優於標案規格。

教育部解釋,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是「責任保險」而非「傷害保險」,承保的是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學校)對第三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如不涉及學校場地設施或管理疏失,學校無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就無法啟動理賠機制。

教育部表示,將在年度檢討會議,將年度理賠情形納入討論,保障親師生權益。且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加強公共場域設備定期檢查與維護,強化教職員及學生「安全防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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