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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可組特種協會 行政院與考試院明會銜提修法

本文共872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25日電

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通過由考試院所擬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並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根據草案,警消可組專屬特種協會,且擴大協會得建議、協商及參與事項,以及增訂對機關課責機制。

屏東明揚工廠大火後,部分基層消防員訴求組工會、提升職業安全。考試院會19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依現行規定,機關協會只得由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等層級籌組,這次修正考量部分中央二級機關規模龐大、人數眾多且分布全國,權益需求也有其特殊性,因此新增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可籌組機關協會。

草案也新增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的設置,讓適用公務人員特種人事法律,具相同專業屬性且未能共同組織機關協會的公務人員,得籌組特種協會;而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但其工作性質及專業職能顯有差異者,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籌組專屬的特種協會,換句話說,警察、消防人員在修法通過後,也得選擇分別組成專屬的特種協會。

草案同時新增規範中央三級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的會員人數門檻,中央三級機關協會200人、特種協會400人,也調降原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及直轄市與縣市協會會員人數門檻,都由800人降為400人。基於自由入會原則,公務人員只要符合資格,得同時加入不同層級的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

此外,這次修正將擴大協會得建議、協商及參與事項。建議事項部分,不再侷限於考試院、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職掌事項,只要涉及公務人員權益、管理及其法制事項,都可提出建議。

協商事項部分,草案新增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的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為強化協會功能,修正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其會員權益有關的組織、會議,且對於公務人員法規或專業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程序,如涉及公務人員權益時,機關應通知相應協會參與以表達意見。

而為避免公務人員因參與協會事務遭受不平等對待,草案也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機關如違法對參與協會事務人員作成不利處分,銓敘部將依確定的行政救濟結果,通知違失人員服務機關的上級機關依法處理,以落實保護參與協會事務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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