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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加速公有土地建物參與危老重建效率

本文共769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5日電

為解決危老重建案遇到公有地取得卡關一事,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正草案,賦予機關同意參與危老重建的法源,也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加速危老重建效率。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但在危老重建案中,公有土地及建物的整併卻不容易。

吳欣修說,危老重建案現行遇到2個狀況,一是公有土地整併不易,再者是地方政府也有參與意願。

他表示,危老重建面臨畸零地、公有地夾在中間,取得時程非常冗長,甚至需要地方議會排案審查,影響重建時間,中央目前是透過與國家住都中心合作,協作訂定國有土地參與危老的機制,但地方政府也希望可以將持有土地加入危老重建案,因此催生修正草案。

他說,此次修法納入公有財產原則參與機制,除3情形外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賦予機關同意參與危老重建的法源,同時也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等規定,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

針對排除適用情況,吳欣修說,一是公有土地或建築若已有合理利用計畫便可除外,另外是設定機制避免公有土地被「小吃大」,包含公有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成以上,或者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皆免參與危老重建。

另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草案也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草案,為利實務推動及執行,公有財產管理機關若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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