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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回捐倫理審議卻不成案 衛福部:屬專業自律

本文共853字

中央社 記者曾以寧台北4日電

高雄社工職業工會指有2間要求社工回捐薪資的機構倫理審議不成案,質疑現有審議機制。衛福部今天表示,回捐違反勞基法,並有相關懲處,倫理審議則屬專業社群自律範疇。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近日在臉書貼出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公文表示,「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與「台灣保護服務協會」要求社工回捐薪資案,已裁處停止補助此2單位民國110年7月31日至114年6月29日止;但倫理部分經台中市社工師公會審議決議「不足以成案」。對此要求衛福部社工司說明。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已多次重申反對社工薪資回捐,為確保社工人員勞動權益及杜絕薪資回捐,社福單位如要求員工薪資回捐,遭查證屬實者,勞政單位將依勞動基準法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若為衛福部補助專業服務費單位,依衛福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自查獲屬實日起1年內不再給予補助,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日起2至5年內不再給予補助,並公布單位名稱。

倫理守則部分,社工司長蘇昭如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其定位和法規不同,是專業自律機制;倫理守則是由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送給政府備查,若認為守則內容過於空泛,應向專業社群提出討論。

蘇昭如指出,案件若進入倫理討論,是由各地公會進行審議和處置,因此對於成案與否,也應由處理公會說明;若由主管機關判定與說明,反會違反倫理專業自律精神,也和醫師、藥師等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倫理守則、懲戒規範不一致。

衛福部指出,「社會工作師法」自民國86年立法即明定社會工作師應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並應加入公會始得執業;倫理守則由公會成員發揮專業自律自治精神共同制定與修正,違反者由公會進行倫理審議與處置。

近年發生數起社福單位專業人員重大違失事件,部分社會工作師公會反映倫理審議不具行政調查權,且處置非強制性,建議修法增訂社會工作師懲戒機制。衛福部表示,經多名立委提案,於去年修正社會工作師法通過,衛福部依法研擬社會工作師法懲戒辦法草案,並將於近期提出預告,廣徵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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