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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減量可獲碳權 微型企業申請程序擬精簡

本文共761字

中央社 記者張雄風台北24日電

為加速減碳,環保署除了擬向排碳大戶徵收碳費,也提出自願減量專案,讓非納管對象有機會取得碳權。為了讓小、微型企業減少申請支出,擬精簡程序,並制定公版方法學供參考。

為了加速減碳,達到2050淨零的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針對直接或間接年排碳量達2.5萬噸以上的製造業(排碳大戶),要求繳交碳費。至於其他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具體措施,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碳權)。

環保署今天舉辦「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公聽研商會議。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說明,排碳大戶若減量,取得的效益就是少繳碳費,若再給碳權就等於有重覆計算的問題;自願減量就是為了讓非排碳大戶能有減碳誘因,因此排除這些本來就應該繳交碳費的納管對象。

會中有超商業者提到,以便利商店為例,若想要進行微型抵換,連鎖店家每間店的減量很少、但據點多,若每間都要查驗,耗費很多工時;此外,申請1噸碳權可能價值新台幣1000元,但請查驗公司查證需要支付1萬元,並不划算,也降低企業申請意願,這也是很多零售業都面臨的問題。

黃偉鳴表示,現行流程分2階段,首先,企業提企劃書申請自願減量,就要先請查驗機構確認是否能有減碳效果;第2階段是執行完成申請減量額度,還要再經過1次查驗機構確認。有發現業者的困擾,現在考慮第1階段流程能否精簡。

黃偉鳴說,目前已有如換燈具、換冷氣之類的減碳方法學,約有200多種,未來會再統整精簡成讓大家方便適用的公版。

黃偉鳴提到,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的抵換專案期限可能長達10年;現在溫管法已經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原本的抵換專案也正在修改成自願減量專案,但之前已經取得的抵換量仍然可以繼續適用;至於企業若想由抵換專案轉換為自願減量,原則上抵換的比例不變,詳細辦法現在也在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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