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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性平教育法 救濟管道條文無共識遭保留

本文共836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20日電

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草案共48條條文,包括涉及變造、偽造、煙滅證據或隱匿證據的罰則,受害者應否列席考績委員會、申訴委員會,以及救濟制度等6項條文,審查會無法取得一致共識,全數保留送黨團協商。

至於包括軍、警及矯正學校將納入適用範圍,學生可為性平教育委員會成員,以及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若為校長、教職員工,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等條文,均順利通過。

受到MeToo事件影響,立法院今天舉行第二次臨時會審議性平三法,針對外界關注的師生戀,審查會最後通過條文,以未成年及成年作為禁止的分界;未成年一律禁止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

為讓防護網更為周延,審查會通過條文明定,軍、警及矯正學校皆納入適用範圍。其次,草案第3條也納入實習人員、實習場域,確保學生於實習期間遭遇性平事件時,能有法源可以認定權責歸屬。

有關性平委員會成員組成,草案明定,學校之性平教育委員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平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2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平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期間受害者權益,草案明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採取必要處置,保障受害當事人受教權及工作權,且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此外,草案還明定,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查,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針對一旦經過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或有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草案明定,學校應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關於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外部人士申請或調查,草案明定,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若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成員應全部為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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